發布者:時代裝飾
近日住建部連發3個修改和廢止有關文件決定的通知。
修改的文件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修改《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4〕34號)
廢止的文件如下:
廢止《關于加強民用建筑工程節能審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號)
廢止《關于認真做好<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宣貫、實施及監督工作的通知》(建標函〔2005〕121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份通知原文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其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刪去第三條。
三、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具有相應資格的”。
四、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五、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七、刪去第五十四條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豆工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建設部第89號令
1、原第二條第一款內容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現修改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其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2、原第三條內容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辦法確定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范圍。
現修改為:刪去。
3、原第十一條內容為:
(二) 有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
現修改為: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
4、原第十八條內容為:
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現修改為:刪去“(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5、原第四十七條內容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現修改為:刪去“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原第五十三條內容為: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現修改為:刪去“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6、原第五十四條內容為:
招標人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現修改為:刪去“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豆工注: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
1、原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內容為: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現修改為:刪去。
2、原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內容為: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現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3、原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內容為: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現修改為:“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和廢止有關文件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決定對以下文件予以修改和廢止:
一、修改《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4〕34號)
(一)將第一部分第二項內容修改為“(二)落實建設資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要求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建設單位要確保建設資金落實到位,不得提供虛假承諾”。
(二)將第一部分第四項內容中“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修改為“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三)將第二部分第四項內容修改為“(四)關于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實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制,發證機關應當在施工許可證核發后一個月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施工許可決定并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同時,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申請人不履行承諾的不良行為向社會公開,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四)刪去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樣本)表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件或證明材料情況中的“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監理合同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將“資金保函或證明”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五)增加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樣本)(附后)。
二、廢止《關于加強民用建筑工程節能審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號)
三、廢止《關于認真做好<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宣貫、實施及監督工作的通知》(建標函〔2005〕121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樣本)
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樣本)
豆工注: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4〕34號)
1、原第一部分第二項內容為:
(二)落實建設資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查,要求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建設單位要確保建設資金落實到位,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現修改為:“(二)落實建設資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要求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建設單位要確保建設資金落實到位,不得提供虛假承諾”。
2、原第一部分第四項內容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頒發施工許可證后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以及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要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懲處,并將處罰信息作為不良行為信息上報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曝光。
現修改為:“并將處罰信息作為不良行為信息上報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3、原第二部分第四項內容為:
(四)關于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發證機關除審核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或銀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擔保外,還要審核建設單位提交截至申請之日前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按照《辦法》的規定,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和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細化,但不得增加其他許可條件,不得要求提交與施工許可管理無關的證明材料。
現修改為“(四)關于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實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制,發證機關應當在施工許可證核發后一個月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施工許可決定并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同時,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申請人不履行承諾的不良行為向社會公開,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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